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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14年落地跨境电子商务及物流新规


标签: 跨境电商
  1月:新增跨境电商代码“9610”
  今年1月底,海关总署曾发布2014年第12号公告表示,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自2014年2月10日起,增列监管方式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
  海关总署公告中表示,9610该代码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除外)。
  以“96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实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3月:推出口退(免)税新规
  今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中小企业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后,将自己生产的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贸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的货物,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
  国税局上述公告的执行,可以看出,相关政府部门正结合跨境电商“少量,多批,快捷”的特点,逐渐放开出口退税政策,以便于中小外贸企业、电商平台、国际货代综合服务企业通力合作,化解出口退税难题。
  3月:推进口奶粉新规
  为了严格管控此类“基奶”进口,国家质检总局3月发布了《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这一被奶企称为“史上最严”进口奶粉新规,有助于从源头上确保进口洋奶粉的质量安全。
  5月:推“稳外贸国16条”
  国务院办公厅于5月15日公布了《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共有16条意见支持外贸稳定增长。关键条款解读:
  1.加强进口,在“海淘”日渐火热的当下,加强进口的系列措施对跨境进口电商将是利好消息。“意见”提出,合理增加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必要的一般消费品进口。国家接下来可能会放宽一些消费品的进口门槛,例如降低一些商品的进口关税等。
  2.加强贸易摩擦应对,积极支持企业应对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加强贸易摩擦应对工作总体协调和部门合作,努力减轻消极影响。完善贸易救济立法,依法开展贸易救济调查。
  3.加快国际展会、电子商务、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等贸易平台建设。扩大“市场采购”方式试点范围。出台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措施。鼓励企业在海外设立批发展示中心、商品市场、专卖店、“海外仓”等各类国际营销网络。
  4.全面深化区域通关改革、加大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力度、优化监管查验工作机制、加快通关速度、加快电子口岸建设等。
  5.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适时扩大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试点范围。
  7月:新增跨境电商代码“1210”
  7月,海关总署发布2014年第57号文件,自2014年8月1日起,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
  “1210”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一步肯定了保税合法跨境电商的地位是不可取代和挑战的,是未来跨境电商的扶持和发展方向。
  7月:推“跨境贸易电商监管公告”
  按照公告,8月1日起,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正式实施,将对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监管,让“海淘”有法可依。而流行于微信朋友圈的海外代购行为,暂时并未纳入监管范围,这也意味着未被海关认可的个人从事海外代购是可以视为走私的,遭举报后或将受处罚。
  《公告》意在明确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跨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需要按照《公告》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公告要求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经营者需将其电子仓储管理系统与海关联网对接,物流企业也要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交易原始数据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与海关联网对接,并在备案中提供海关认可的货物10位海关商品编码及物品8位税号。
  7月:推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
  7月1日,全国首个统一版海关总署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在广东东莞正式上线运营。这一平台的建设起源于海关总署今年发布的9610监管代码,启动于海关金关工程二期应用软件项目,由海关总署主导,东方物通承建实施。总署试点:跨境电商企业大龙网、跨境支付企业钱宝科技、跨境物流企业燕文物流走通全流程测试。
  7月:上海自贸区试点“中转集拼”
  “海运国际中转集拼业务”是指:在上海自贸试验区经海关同意设立的国际中转集拼监管仓库内,由仓库经营企业将自境外启运,通过海运方式进入集拼仓库且目的地为境外的中转货物,根据不同目的地、航线及收货人进行拆箱作业,再与其它进入集拼仓库的保税仓储货物拼装成整箱货物后转运离境的物流业务。
  贸易方式按“1234”(“保税区仓储转口”,适用在保税区及保税物流园区申报的货物)及“503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物流货物”,适用在洋山保税港区申报的货物)填报。
  8月:起推广14项自贸区监管措施
  上海自贸区的载体实际上是海关特殊监管区,按照海关总署排出的时间表,在上海自贸区已推广实施的14项监管服务制度,8月18日起,在长江经济带的51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9月3日起,在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9月18日起,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的地区复制推广。
  9月:起启运港退税口岸增加
  9月1日起,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启运地口岸已增加至8个,分别是南京市龙潭港、苏州市太仓港、连云港市连云港港、芜湖市朱家桥港、九江市城西港、青岛市前湾港、武汉市阳逻港、岳阳市城陵矶港。
  这8个启运港的出口口岸,均为洋山保税港区,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
  按启运港退税政策,从上述8个启运港发往洋山保税港区中转至境外的出口货物,一经确认离开启运港口,即可被视同出口,并可办理退税。各启运港辐射范围内的出口企业将和沿海出口企业一样,享受同等时效的退税,为企业降低资金成本。此次新政策的发布,同时也明确,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和船只均可参与,不再限定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
  12月:长江经济带通关一体化
  今年9月22日,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在上海、南京、宁波、杭州、合肥5个海关启动试点,截至10月30日,长三角5关通过区域通关一体化作业平台共接受申报报关单354.4万票,运行良好。从12月1日起,长江中上游的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和昆明7个海关正式加入。长江经济带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正式实施,全流域12个直属海关将统一执法监管标准,真正实现9省2市“12海关如一关”。
  12月:第二批自贸区获批
  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在广东、天津、福建特定区域再设三个自由贸易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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